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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临川法院1件案例入选全省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3 05:12:24人气:

  原标题:《【喜报】临川法院1件案例入选全省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2023年8月29日★,高某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遇颜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饶某泉)闯红灯通过路口而发生碰撞★,造成颜某、饶某泉受伤。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颜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乐未尽足够的观察义务★,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饶某泉不负本次事故责任。高某乐驾驶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颜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饶某泉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饶某泉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为此饶某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颜某★、高某乐★、某保险公司赔偿饶某泉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4万余元。在审理时,颜某提出其无偿搭载原告车辆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好意同乘,应当在此基础上减轻其的责任比例。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应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颜某驾驶电动车出于好意免费搭载原告饶某泉,但因颜某擅闯红灯的过错行为导致饶某泉重伤二级且被鉴定为多处残疾,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同时也超出法律上对于好意同乘行为意思表示的风险范围,系重大过失。因此★,颜某的责任不能适用好意同乘的条款进行减免★,对于颜某所提出的★“应当减轻我方的责任比例★”的抗辩不予支持,遂判决颜某赔偿饶某泉各项损失185137.09元。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上述案例中,于某金无偿搭载吴某太和颜某无偿搭载饶某泉均系“好意同乘★”,于某金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对其酌情减轻10%的赔偿责任,而颜某擅闯红灯,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法院未予支持其减免责任的主张。上述案例意在向社会展示“好意同乘”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逻辑,为社会公众厘清“好意同乘”这一行为的法与不法的界限与规范标准★,有助于化解社会公众“帮不帮”的法律和道德担忧★,弘扬良善互助的社会风尚★,助推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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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省法院筛选了全省法院10件涉及到“好意同乘”★、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赔偿费用的计算等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其中,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1件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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