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2024年6月27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污染环境犯罪线日,德阳市公安局对该移送线索进行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2024年10月9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公司利用的废PE油膜已全部转至下游多家公司★,执法人员联合属地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对下游产品去向逐一开展联合调查取证★,并开展相关监测。
2024年7月27日★,根据上级移交信访件★,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汉市四川某环保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5月至9月的经营活动中,涉嫌收集、贮存★、利用超出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废PE油膜★,累计614.556吨。
由于涉危废案件要求对上下游产品溯源,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前期对情研判,考虑到下游产品证据更加容易灭失的客观情况★,及时成立专案组优先对下游产品逐一追踪,及时追回证据★,确保了证据链条的完整★,也为后期对其行为是否存在环境危害的认定保留了有力证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的规定,2024年9月30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3.12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6月21日,根据上级移交线索★,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部门对四川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堆存有标签或品名为液压导轨油、化学合成导热油★、切削油等废金属桶约200个,及切割加工后的铁皮片等,合计质量约204吨。该公司切桶区围堰通过一条土沟与厂区外泥土沟渠直接连接,沟渠内有明显排污痕迹。对其切桶区内残留液体进行采样监测,石油类监测结果为1★.71×103 mg/L。
2024年7月1日★,接群众投诉★,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绵竹市某矿物质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重新申领取得包含年产20万吨硫精砂制酸装置生产线排污信息的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年产20万吨硫精砂制酸装置生产线擅自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
案例三:四川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涉嫌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办理排污单位“无证排污”类案件时★,基于法律条文规定★,往往需要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取证★。本案中执法人员运用该公司2023年12月16日在线设备数据及对应监测报告相关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固定充分,案件事实清楚★,办理方法得当。向群众展示了快速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部分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被加工废油桶外售赚取差价的蝇头小利一叶障目★,而忽视了对破拆过程中桶内残留废油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得不偿失。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在前期进行了充分的案情沟通和共同研判。在案件调查中★,部门间实现信息互通、协同推进。同时邀请公证机构对危废清运★、转移、现场监测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公证★。两部门的通力合作以及公证机构的全流程参与为现场证据固定、完善证据链条以及后期案件快速顺利移送至公安部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